在疫情防控期間,因隔離措施導致無法正常上班的情況時有發生,許多勞動者對工資發放問題存在疑問。為此,我們特邀沈陽刑事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勞動合同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為大家詳細解答。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也明確指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因此,如果員工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如小區封閉、集中隔離等)無法上班,用人單位仍需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工資標準一般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如果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可參照員工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在隔離期間通過遠程辦公等方式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如果未提供勞動,則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但若員工因個人原因未遵守隔離規定導致無法上班,可能不適用上述規定。
實踐中,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隔離期間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沈陽刑事律師提醒大家,在特殊時期,勞資雙方應相互理解,依法依規處理工資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如有具體案例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獲取針對性解答。